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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年02月19日 汽车工程系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职业院校与应用型本科高校立交互通、高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而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经广泛调研,决定在保持现行普通高考和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对我省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对口升学考试、专升本考试和初中起点五年制招生考试等进行统筹和改革,从2014年起开展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申报试点。各市、县(区)教育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学校,并积极支持试点学校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此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今后,本方案(试行)将依据国家高考改革方案,做相应调整。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等文件精神,在保持现行普通高考和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并改革我省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对口升学考试、专升本考试和初中起点五年制招生等,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有利于构建应用型高等教育体系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有利于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构建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支撑高校办学定位、培育高校办学特色;有利于选拔、培养、造就卓越应用型人才,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原则,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职业院校与应用型本科高校立交互通、高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发挥市场对生源配置作用、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安徽省情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二、改革内容

在保持我省现行普通高考和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我省现有的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对口升学考试、专升本考试和初中起点五年制招生考试等4种考试模式进行改革整合和系统设计,建立职业院校升学考试制度。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逐步推进,统一指导,统一录取,统一监督。参加试点高校须签订自主考试招生责任承诺书。

(一)初中起点考试招生办法

初中起点考试招生分两类。

一类是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合作,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通过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职院校考试或测试招生。实行3、2分段培养模式。

另一类是高职院校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通过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职院校考试或测试招生。实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

招生专业以艺术、体育、护理、学前教育以及技术含量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为主。具体考试招生办法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高中阶段起点考试招生办法

高中阶段起点考试招生分两类。

一类是高职院校面向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历届中职毕业生和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退役士兵、农民工、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考试招生。从2014年开始,对口升学考试中职升高职部分也采取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模式。高职院校可根据不同招生对象,研究制定考试或测试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

另一类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应历届毕业生开展对口考试招生。由本科高校自主或联合考试择优录取。考试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

(三)专科起点考试招生办法

专科起点考试招生分两类。

一类是本科高校面向全省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行考试招生。另一类是有关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合作面向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招生。由本科高校负责研究制定考试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3。

三、改革试点范围

改革试点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行政备案相结合原则,逐步扩大范围,稳步推进改革试点。

(一)试点院校

初中起点考试招生改革试点院校为现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院校,并逐步调整到艺术、体育等院校和专业。

全省高职院校均可申请参加自主招生改革试点。鼓励省属本科高校申请参加面向中职招收本科学生的改革试点。

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均可申请参加专科起点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申报初中起点考试招生试点院校,高职院校须向省教育厅报送招生章程、招生方案和五年的人才培养方案。实行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合作招生的,合作院校还须报送合作协议。

申报高中起点考试招生试点院校,高职院校须向省教育厅报送高职院校招生方案、招生章程,首次申请参加高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高职院校还须报送人才培养方案。本科高校须报送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

申报专科起点考试招生试点院校,本科高校须向省教育厅报送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培养高校还须报送联合培养协议。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厅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厅领导和考试院长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参加的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部署、协调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4。各市教育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试点的组织、宣传、实施工作。

二是科学制定方案。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各类招生考试具体办法。各市教育局、各试点高校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精心制定实施方案。

三是广泛宣传。努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引导,使广大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改革的意图、内容、主要变化及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

四是精心组织实施。升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校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精细管理,特别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考务管理,严格考试招生程序,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自觉履行承诺。

五是严格考试招生纪律。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严肃考试招生纪律。试点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考试招生纪律的行为。要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六是及时准确上报录取数据。各地、各高校在完成各类招生工作后,应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录取数据,严格按照教育部注册时限完成新生注册和复查工作,对冒名顶替、重名重号、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高考阳光工程的实施。

附件:

1. 2014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 2014年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对口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 2014年安徽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 2014年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2014年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安徽省情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加强校际、校企合作和市级统筹,构建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和中高职协调发展的现代职教体系,推动职教大省和高教强省建设,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试点内容

(一)分类招生。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对象为应历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历届中职(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包括具有高中阶段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参加试点的高等职业院校可以结合考生意愿和学校自身情况,采取多种招生形式,招收各类生源。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市属高等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可分别侧重招收学有所长或有技能特长的考生、中职学生、在职职工和退役士兵等。

(二)多元评价。省教育厅指导各试点院校根据不同招生对象,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考试(测试)办法。对中职学生可参考《2013年安徽省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纲要》,实行知识加技能的考试(测试)办法;对普通高中毕业生可实行以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基础的考试(测试)办法;对其他各类报考人员,可结合其自身实际和学校办学特点,合理确定考试(测试)方法。参加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各类考生须进行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报名。考生凭考生号选择一所试点高校参加招生考试(测试),具体时间另行公布。试点高校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被录取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

(三)联合培养。实施校企联合培养,试点院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鼓励试点院校与企业联合开设“订单式”培养班。推进中高职衔接,对中职学校完成二年级学业的学生实行预报名,预报名后的中职三年级学生由中高职联合培养。中职三年级学生毕业后,通过考试(测试)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加强市级统筹,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牵头、中职学校参与,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院校

今年我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实行申报制。国家、省示范高职院校必须参加试点工作申报,全省其他高等职业院校均可自愿申请参加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试点院校由省教育厅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确定。

(二)招生计划

2014年度全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招生总计划数控制在当年全省高职招生计划总数的20%左右。面向中职招生计划单列并确保完成,未完成的单列计划不得转入普通高考招生。

试点院校可根据报考人数等适当调剂分专业计划。院校对报考学生较多且计划已经完成的专业,经考生同意,可调剂到相近专业。鼓励高校间建立学生报考信息互通和调剂机制。

(三)招生专业

申报自主招生的高职院校面向中职招生专业尽可能覆盖中等职业教育18个专业大类。

(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已参加试点的42所高等职业院校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招生章程、招生专业和计划。试点院校要科学制定招生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

其他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办学实际和侧重招生对象,经主管厅局或举办者同意,向省教育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招生章程、招生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市属高等职业院校须有所在市政府意见,行业企业和民办高等职业院校须有主管厅局或举办者意见,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试点高等职业院校须有订单培养协议。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报送地点:省教育厅高教处(合肥市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教科大楼906室)。联系电话:0551-62831868。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对促进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高等职业院校要提高认识、统筹安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二是科学制定方案。各试点高等职业院校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精心制定方案。各试点高等职业院校要根据办学定位,选择本校有特色的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计划数,科学制定招生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招生章程。省教育厅经过遴选确定后,向社会公布试点院校及其招生专业、招生计划。

三是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使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改革。要大力开展对师生和其他招生对象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其了解试点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调动广大师生和其他招生对象参与试点的积极性、主动性,为试点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是严格考试招生纪律。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试点院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严肃考试招生纪律,特别要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考务管理,切实履行承诺。试点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考试招生纪律的行为。要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2

2014年安徽省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对口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要求,遵循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构建合理的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以技能为中心的素质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和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落实本科高校办学自主权,支撑应用型本科高校办学定位,培育办学特色和品牌;加快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招生对象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等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职高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应历届毕业生,包括具有中职学历的农民工、退役士兵、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等。

(二)考试与录取

采取考生自愿报名、高校联合自主考试招生的方式。

考试内容包括知识和技能。知识部分考试内容依据教育部2009年新颁布的教学大纲,可参考《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纲要》。为保证改革平稳过渡,2014自主招生考试,文化课及专业理论考试实行对口招生院校联考;特殊专业可参照2013年的考试内容和方式,其他专业若组织技能测试,其成绩只作为录取参考,不计入录取总分。

各院校拟录取学生名单须在本校网站公示一周后,方可报省考试院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有关工作于4月10日前完成。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各招生院校根据就业状况、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等,确定报考资格条件,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正式公布。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报送地点:省教育厅职成处(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教科大楼809室)。联系电话:0551-62837839。

(四)管理与就业

2014起,高校对口招收的本科新生,不再实行一年预科制。

在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按普通高校相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专业学生的同等待遇;在校学生的管理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对口招生班的毕业生按照我省当年的就业政策,享受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五)有关鼓励政策

1.获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奖项的考生、获安徽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未纳入国赛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且为一等奖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经本科院校面试通过,可直接录取。

2.获得由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级奖的、或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在职在岗的、或具有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应专业,可适当加分,具体分值由招生院校自主确定。

三、组织领导

应用型本科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职成处、高教处、发展规划处、考试院共同负责对口招生的政策制定及对口招生工作的规划、管理与指导工作,确定对口自主招生院校,审定各自主招生院校的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口招生计划的管理;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录取工作和对自主招生院校的考务指导工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对自主招生院校考试内容的指导工作,协助审定自主招生人才培养方案。

各市教育局(含省直管县)负责当地对口招生的宣传、组织工作,并指导属地中职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工作。各中职学校指导学生理性选择报考院校,组织学生安全、有序参加自主招生考试。

各自主招生本科院校,成立由院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录取等程序,组织好自主招生考试工作。

附件3

2014年安徽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改革现行普通专升本教育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完善专升本培养模式和选拔机制,努力做到更加有利于构建职业教育立交桥,更加有利于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更加有利于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招生院校

实行申报制。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经批准均可开展普通专升本招生,其中重点支持应用型本科高校。试点院校由省教育厅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遴选确定。

(二)招生对象

1. 安徽省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包括在皖部属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校以及经过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成人高等院校)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

2.安徽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招生专业及计划安排

1.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当年高职(专科)毕业生总数的5%确定招生计划。根据就业状况、生源情况以及本科院校的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招生专业和分专业招生数量。专升本招生计划列入各校当年总体招生计划,如遇合格生源不足,可将剩余计划转入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2.普通专升本招生专业实行学校申报、省教育厅统一审核规划、合理布点。各招生院校开展普通专升本招生的专业,必须是已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且当年度有3年级以上在校生的本科专业。各专业的招生对象应是与本科专业大类相同或相近的专科专业毕业生。

(四)考试及录取

实行招生院校自主组织考试录取。鼓励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内院校联合开展招生工作,鼓励校校联合开展招生工作。具体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均由学校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自主招生章程执行。各院校拟录取学生名单须在本校网站公示一周后,于2014年5月10日前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五)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事项

1. 落实皖北发展战略,服务皖北经济社会发展。2014年试点安徽中医药大学和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中药学专业专升本学生,面向全省中药相关科类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招生,学生毕业后定向亳州地区就业。安徽中医药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的有关要求,确定报名资格条件,制定考试方案并组织选拔考试。培养地点设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自愿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

2. 服务文化强省建设,培养安徽省留得住、用得上的艺术人才。2014年起试点在安徽大学,面向省内有关科类专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培养广播电视学、音乐表演、戏剧影视导演专业专升本学生。安徽大学根据人才培养的有关要求,确定报名资格条件,制定考试方案并组织选拔考试。培养地点设在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

(六)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各招生院校根据就业状况、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等,确定报考资格条件,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招生章程和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培养的高校还须制定联合培养协议,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正式公布。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报送地点: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金寨路321号省教育厅教科大楼704室)。联系电话:0551-62849086。

(七)有关鼓励政策

积极构建职业教育立交桥,打通技能型人才培养渠道,制定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政策。获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报考相应专业,经本科院校面试通过,可直接录取。

(八)学籍学历管理及待遇

1.普通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2.普通专升本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精神,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3.普通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与普通本科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相同。

4.普通专升本学生毕业时,执行国家本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

三、工作要求

1.普通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是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省教育厅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部署、协调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各有关高等院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院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招生、教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普通专升本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项具体工作。各校的普通专升本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有应届毕业生的高职(专科)院校要广泛宣传普通专升本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做好本校考生报名组织和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关于我省普通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教计〔2001〕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4

2014年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程艺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

王宜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纪工委书记

杨德林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和平省教育厅副厅长(常务副组长)

解平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人事处处长

周元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

郑大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

成员:

袁文发展规划处处长

储常连高教处处长

朱彤职成处处长

左其琨学生处处长

肖纯纪工委副书记

李灿莉省教科院院长

沈滔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筹研究决定相关考试招生政策,部署、协调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高教处,储常连任办公室主任。

相关处室、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工作宣传。

2.发展规划处:负责改革试点招生计划管理。负责牵头制定专升本考试改革试点政策,并遴选确定试点院校。

3.高教处:负责制定《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及政策解读;负责牵头制定高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政策,并遴选确定试点院校,指导试点高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 职成处:负责牵头制定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中职毕业生对口招生改革试点政策,并遴选确定试点院校。负责指导有关市加强市级统筹,建立市域内中高职衔接体制机制,参与高职院校自主招收中职学生的政策制定工作。

5. 学生处:负责录取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

6. 纪工委:负责对升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监督。

7.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考生报名和办理录取手续,负责审定招生院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指导相关高校制定考试标准和实施命题、考试、录取等工作。

8. 教科院:负责提供并审核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开展专升本、中高职衔接等相关政策研究。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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